女方:
想要回非婚生子
阿红诉称,2004年她与赵某未登记结婚,便开始了同居生活。2005年12月,她生下一子,儿子的户口现落于外公处。在以后的生活中,她经常被赵某打骂。赵某对孩子和家庭不负责任,今年4月还将孩子抱走藏起来,不给她见面,并纵容其近亲属对她施以暴力。
阿红觉得,这样的生活难以维持下去了。她请求法院将孩子判归她抚养,赵某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,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止。
男方:
系协议代孕生子
事实真如阿红所说吗?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,赵某抖出了一个秘密。赵某说,由于妻子无法生育,他们夫妻俩商量决定“借腹生子”。4年前,经人介绍,他们结识了年轻的乡下姑娘阿红,并以15万元的补偿金与阿红达成口头代孕协议,一年后阿红生下一子。
2007年12月,阿红与赵某夫妻俩签订书面《代孕协议》,协议约定,阿红自愿为赵某夫妻代孕,赵某同意支付15万元代孕补偿金给阿红,签订协议时给付10万元,余款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付清。自支付补偿金10万元后,阿红即时将孩子及出生证交给赵某并搬出其住房。
赵某说,协议签订后第二日,他便支付了10万元给阿红。2008年4月,阿红要求带孩子回老家拜山,他同意了。回老家后,他才发现阿红竟把孩子的户口落户在农村,他不同意她这样的做法,因此事两人还发生了争执。他想带孩子回南宁,阿红不同意,要求他支付余下的5万元补偿金。第二天,他付清了余款5万元,便把孩子带回了南宁。
赵某辩称,阿红收下了15万元的补偿款后,却违反约定,隐瞒真相,捏造事实。他与阿红之间不存在同居关系。
法院:
《协议》无效,孩子由父养
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:原被告签订的《代孕协议》明显违反公序良俗,当属无效。孩子已出生,父母对孩子均有抚养权。由亲生母亲抚养孩子,对孩子的成长当然是有利的,但在孩子的父母必须分开的情况下,孩子只能确定由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一方带。
经审理,主审法官认为阿红在孩子出生两年后仍自愿与赵某夫妻签订此协议,收取补偿金,将亲生儿子交由赵某抚养,可见她在孩子出生前和出生两年后对抚养孩子的意愿都未发生改变。对于赵某而言,其妻无法生育,他们迫切想要一个孩子,应当说,其抚养孩子、需要孩子的愿望远比阿红强烈。其次,从双方抚养条件来看,阿红属农村户口,在城市无固定居所和收入;赵某有住所,收入颇高,其父母也出具证明表示愿意提供住房和经济收入来照顾孙子,其妻亦表态愿意抚养孩子,抚养条件明显优于阿红。因此,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,应由赵某抚养孩子为佳。今后如阿红具备较好的抚养条件,或发现赵某有不利于孩子的行为,可以再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。
最终法院判决:非婚生子由被告赵某携带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。驳回原告阿红的诉讼请求。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